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

作者: 时间:2015-08-01 点击数:

为了加强校园管理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人身、财产的安全,营造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,特制定本规定。

1、进入学校须主动出示证件或佩带校徽;携物出校应凭有关证明交门卫查验后放行;不得将证件、校徽转借他人使用。

2、机动车辆进入校门(包括助动车)须减速慢行,并按指定通道行驶,校园内禁止鸣笛;自行车进入校门,下车推行,并按规定地点停放。

3、严禁擅自在校园内等公共场所张贴大小字报。

4、遵守学校会客制度,未经许可不准将校外人员带入校内,来客来访及外调者,须填写会客登记单,到规定时间应及时提醒来访者离开。

5、宿舍内严禁私自留宿外人,不得在宿舍内开展影响他人学习、生活的活动。禁止在宿舍内违章使用电器,私接电线、使用明火(如蜡烛等)。

6、校内举办文体活动不得干扰教学和生活秩序,面向全校的活动应事先取得院团委、工会或有关主管领导同意。严格执行“谁主办,谁负责”的原则,即主办者对活动的安全、文明、卫生负责,保卫部门有责任督促主办者落实安全措施。

7、校内不准打麻将,严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赌博,或为赌博提供条件,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,并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
8、自觉遵守公共场所规定,严禁打架、斗殴、持械行凶。

9、不准酗酒、严禁酗酒肇事。

10、严禁故意损坏或破坏公用灯具、标志、电话,以及门

窗等公用设施和公共财物。

11、爱护公物及校园绿地,不准乱扔饭盒、酒瓶等杂物,校园内不准捉蟋蟀等昆虫,禁止用气枪、弹弓打鸟。

12、严格禁止在集体宿舍内违章使用电器,违者除责令其停用外,没收或扣留其有关物品设备。

13、严禁任何人擅自动用消防器材及设施,无意中损坏者须立即向保卫部门报告,由保卫部门酌情处理。

14、不准在校园内做出有伤风化的行为,在校园内严禁阅读、观看淫秽书画、刊物、影像。

15、不准在非球类、旱冰、滑板场地进行球类、旱冰、滑板等活动。

16、严禁制造、携带、藏匿匕首、三棱刮刀等管制刀具,一经发现,立即收缴没收。

17、严禁在校园周边的河道里游泳。

18、按涉外工作的要求,妥善处理好相关的涉外安全、保卫工作。

19、放映文娱录相及举办舞会,限于规定的场所和时间,晚上不得超过23:00;教学大楼和宿舍楼内不准举办舞会,不准搞烛光舞会;校内举办舞会一般不对校外开放。

20、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举行集会、游行、演讲等公共活动及散发报刊或其它宣传品,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报告会或演出需事先取得校相关主管领导同意。

以上规定必须遵守执行,对违反校园《治安、安全管理规定》条款者,除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外,必要时,报送国家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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